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影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服务需求,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有偿提供,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