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业主委员会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应急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超过六个月仍未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业主委员会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或者组织业主自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