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协商共建、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