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保障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