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四)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五)低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六)不按照规定移交资料和财物;(七)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八)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九)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