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四)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

(五)低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六)不按照规定移交资料和财物;

(七)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九)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