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二)按照规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三)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四)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