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四)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