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