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有效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