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