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未按照规定组建筹备组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组建。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