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等方式,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开展捐赠、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社会力量资助、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的款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