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资源,通过举办讲座、设立宣传栏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