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学校安全、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