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控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指导学校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应对地震、火灾、传染病防控、防恐防暴等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