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