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