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第十条有效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全市红色资源分类分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