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红色资源的行为予以劝阻、投诉、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红色资源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