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的红色资源规划,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红色旅游产品,推广红色旅游线路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投资建设红色资源保护设施,打造红色文化多元传播平台,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推进红色资源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