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的红色资源规划,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红色旅游产品,推广红色旅游线路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投资建设红色资源保护设施,打造红色文化多元传播平台,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推进红色资源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