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