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干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发掘和研究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编纂、出版、制作、宣传、推广红色文化作品。鼓励合理利用红色资源,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红色文化交流、学术研究和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等,提升韶关红色资源的品牌价值。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