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拆除、改(扩)建红色资源;

违法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违法存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资等;

刻划、涂污、损坏红色资源;

(五)擅自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六)损坏红色资源保护性设施;

(七)破坏红色资源风貌、有损红色资源氛围的经营、娱乐等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