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置换、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保护红色资源。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