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红色资源保护标志标准。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设置标志。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