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评估机制,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数据库,推进红色资源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