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红色资源保护名录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认定与申报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程序予以调整。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