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损毁或者灭失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采取立牌等方式纪念。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