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别、级别、产权归属、历史价值、代表性等内容,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还应当明确保护范围。

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保护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划定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划定范围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