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红色资源保护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