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第十四条有效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