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经国家、省认定批准的红色资源,应当按照红色资源分类分级标准向社会公布名录。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