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攻击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