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原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拒不办理查验、移交,或者拒绝、拖延办理项目交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