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不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