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除法定或者约定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承担外,不能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