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上述车辆及其电池充电;

(二)携带上述车辆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三)在住宅小区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上述车辆或者为上述车辆及其电池充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