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按要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房地产、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进行审核。

未配套建设或者缺少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住宅小区,可以利用公共区域、自行车库、露天停车位等增建、改建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防火要求的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