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开展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装饰装修企业;

(二)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三)索取不正当利益;

(四)无正当理由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阻止装饰装修施工;

(五)无正当理由阻止装饰装修企业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管理区域;

(六)强行提供搬运或者清运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增设封闭式或者妨碍消防逃生的防盗网或者玻璃窗。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