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第二节 物业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分摊已列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下列费用:(一)物业服务人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二)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四)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应当由业主分摊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