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申报检验。物业服务人应当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在委托维修保养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条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