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且过半数业主代表成员参加,业主代表成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由过半数的成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十日。

公示期间,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事项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