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并将更换后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十五日:(一)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申请辞职;(二)居民委员会代表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三)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