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办理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相关事务。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