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功能和优势,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