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区推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确保所有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养老服务需求等,制定并公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