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办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同一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登记多个经营场所,无需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品牌化发展,积极开展管理创新、文化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和养老产品、用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