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合理确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其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相适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