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

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